「葉青娥犯法嗎?劉志雄犯犯法?們該麼判,需告訴嗎?」
沒到,居然麼猖狂。
更沒到,對件事細節把控,已經超料之。
「劉志雄禍案件,適用于《刑法》第百條: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因而事故,致傷、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,處以期徒刑或者拘役。」
建民瞥,繼續:
「其,為撞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責任,撞以負事故同等責任,法院對其判處以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居然無話。
「而葉青娥案件,就更清晰,適用《刑法》第條:【特殊員刑事責任能力】,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為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,負刑事責任,但應當責令屬或者監護嚴加管醫療,必候由政府制醫療。」
憋著,句話都。
因為所每句,都對。
而完劉志雄跟葉青娥,還繼續話。
「還個法律,個嗎?」建民扭過,調微微,「同樣《刑法》第條,條法律幾乎以推定為,滿 14 周歲所實施任何為,都構成犯罪。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期,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期。」
當然什麼。
「,劉恩恩案件,些兇。」
,就算王老子,幾個兇法律,也受到任何責罰。
惱,接句話,表現得淋漓盡致: